已于三年前落馬的大連市國資委原副主任陳吉彥獲刑情況獲官方公開披露。澎湃新聞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陳吉彥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簡稱一審判決書)、《陳吉彥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簡稱二審裁定書)。上述兩份法律文書顯示,因收受他人錢款200余萬元,陳吉彥已于2019年12月被判刑七年。陳吉彥不服,提出上訴,之后又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公開資料顯示,陳吉彥,男,1962年9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大連市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副局級),2017年6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017年7月,大連市紀委通報指出,陳吉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向監管企業借用車輛常年由個人使用,多次接受監管企業宴請;嚴重違反組織紀律,“跑官要官”;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執紀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介紹,經大連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大連市委批準,決定給予陳吉彥開除黨籍處分;由大連市監察局報請大連市政府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書顯示,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對陳吉彥犯受賄罪一案作出(2017)遼0202刑初38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吉彥提出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遼02刑終314號刑事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陳吉彥在擔任大連市國資委紀委書記和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承攬業務、安排工作等,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18.2萬元及美金0.5萬元(約折合人民幣3.4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
澎湃新聞梳理一審判決書發現,陳吉彥的受賄對象既有企業、也有單位下屬。其中,此前他在負責協調、解決大連染化集團土地問題的過程中,先后兩次收受福佳集團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據陳吉彥供述,2014年底或2015年初,其帶領工作組第一次去福佳集團商討染化集團土地轉讓,梳理了一系列問題,雙方都比較滿意。幾天后一個下午,福佳集團的人打電話約再去一趟,要繼續協商具體方案,這次開完會后福佳集團的副總裁董某出來送,臨走時說拿了一箱海鮮放車上了。陳吉彥發現里面不是海鮮,是擺得整整齊齊的50萬元現金。2016年春節后,董某來到陳吉彥辦公室,并將一個黑色手提包放在會客的沙發上,說拿了點紀念品,染化集團土地的事讓其多費心,之后陳發現里面又是50萬元現金。
2019年12月20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遼0202刑初63號刑事判決:陳吉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在案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收繳;對未退還的贓款,繼續追繳,均上繳國庫。
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人陳吉彥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陳吉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上訴人陳吉彥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陳吉彥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準許。
2020年5月8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上訴人陳吉彥撤回上訴。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刑初63號刑事判決自該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